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3民申4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甘肃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北京路延伸段。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甘肃金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瑞岭国际10#loft公寓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甘肃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铭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金华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2022)甘0302民初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铭峰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铭峰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铭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