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鹏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1795号
原告: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埭头镇后六莲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1N0T6U21。
法定代表人:狄逭,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西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28381205U。
法定代表人:缪锡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徐鹏,男,1987年12月8日,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原告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宁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徐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永丰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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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周馨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陆妍
书记员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