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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福建某有限公司;郑某;林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闽0403民初4632号 原告:陈某,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一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经理兼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第三人:林某,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陈某与被告福建某有限公司、郑某,第三人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以私下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陈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