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财保1687号
申请人:莫尼克电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莫尼克电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名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8157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了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猫(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1570元的财产。
保全费835.70元,由申请人莫尼克电梯(北京)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