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181执11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利威泵阀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
法定代表人:郭文彬,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苏华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安徽奥利威泵阀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华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2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苏华泵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安徽奥利威泵阀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1107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二)裁定终结执行;
(三)裁定不予执行;
(四)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