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282民初12827号
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93359373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谋***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57年11月4日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女,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
被告:**,男,198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告:湖州晶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画溪街道南石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3077655850。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宜兴市铂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ML5AM00。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佳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达公司)与被告***、***、**、湖州晶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铂铭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佳达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