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8)***初字第38号
原告成都华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武青路花龙门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章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乐都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都县滨河路33号。
法定代表人**。
案由:其他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成都华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诉乐都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成都华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华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华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2.5元,由原告成都华泰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成春
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邱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