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149号之二
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6幢一层1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仁港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计2,676元,保全费1,871元,合计4,547元,由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