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倍思特电力电气有限公司

法乐某某气(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149号之二 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6幢一层1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仁港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2元,减半收取计2,676元,保全费1,871元,合计4,547元,由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