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倍思特电力电气有限公司

法乐某某气(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114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五厍浜路201号6幢一层1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仁港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2114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结清货款为由,申请解除对被告采取的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