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8民初12962号之一
原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成都现代工业港南片区仁港路**。
法定代表人:吕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平,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二段龙潭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div>
法定代表人:许勇刚。
原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深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614元,减半收取计10,307元,由原告四川***电力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秋菊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陈 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