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津0110民初2568号
原告:***翼飞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628W6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J23新德里2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曙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MA05JL7G84),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工业园区腾飞路******。
法定代表人:李琰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致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西***业航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06314788857G),住所地江西省***高新区环保路以东工业三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翼飞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天津曙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曙光天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23日、2020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曙光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后本院依法追加江西***业航空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曙光天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书》于2019年6月10日解除;2.判令曙光天成公司向**公司返还合同首付款390000元及曙光天成公司违约给**公司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97500元;3.判令诉讼费用***天成公司负担。诉讼过程中,**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书》于2019年6月11日解除;增加诉讼请求:判令曙光天成公司拆除翔仪飞控XYFC-204P并妥善返还给**公司。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书》,约定**公司***天成公司采购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5A-03机体一架,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设备验收、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天成公司支付首付款390000元,***天成公司迟迟不配合飞行调试,导致合同约定的飞行调试和高原飞行验证等工作停滞不前。2019年5月25日,**公司***天成公司寄送《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设备采购合同书履约通知函》,催促曙光天成公司完成动态和静态验收。曙光天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签收该函件。2019年5月27日晚至2019年5月28日凌晨,双方组织面谈,**公司告知曙光天成公司验收场地及场地的空域申请等工作已完成,具备验收条件,并催促曙光天成公司完成验收。2019年5月30日,双方在天津完成飞机的调试飞行工作,高原验收条件已经具备。2019年6月1日,**公司***天成公司寄送《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设备采购合同书同意验收函》,曙光天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签收。2019年6月1日,**公司要求曙光天成公司依约完成高原验收工作,曙光天成公司不予配合。2019年6月8日,**公司***天成公司寄送《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设备采购合同书敦促动态验收函》,要求曙光天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6月4日,曙光天成公司向**公司寄送《天津曙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5A-03)》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6月10日,**公司***天成公司发送《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项目要求解除合同通知函》,要求解除涉案合同并赔偿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曙光天成公司辩称,请求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动态验收未完成是**公司造成的,**公司虽然***天成公司发送了解除合同的通知,但**公司没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因**公司单方违约,曙光天成公司有权拒绝退还首付款,其作为违约方应当自行承担损失;合同尚在履行期限内,涉案飞控未到返还的时间,拆除该飞控会影响涉案无人机的功能,客观上不能返还。
**公司述称,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曙光天成公司的质证意见:
1、设备销售合同书1份,证明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
2、建设银行网银电子回执1份、2019年5月8日航天神舟飞行器有限公司科研生产计划部书面回复1份,证明**公司依约支付了首付款,并完成了验收场地的空域申请;
3、增值税专用发票4张、(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设备采购合同书履约通知函1份、EMS快递单1份、EMS官网快递投送情况截图1张)、曙光天成公司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敦促动态验收通知函(003)1份、(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设备采购合同书同意验收函1份、EMS快递单1份、EMS官网快递投送情况截图1张)、向**付款3万元凭证1张,证明截止到2019年6月3日,双方约定的关于设备高原动态验收的先决条件均已具备,曙光天成公司应当配合**公司上高原进行验收;
4、曙光天成公司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动态验收通知函(002)1份,EMS快递单1份、EMS官网快递投送情况截图1张,证***天成公司以未收到**公司支付的动态验收费用为由拒绝配合高原测试构成严重违约;
5、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设备采购合同书敦促动态验收函1份、EMS快递单1份、EMS官网快递投送情况截图1张,证明**公司再次要求曙光天成公司依约履行验收交付的义务;
6、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项目要求解除合同通知函1份、EMS快递单1份、EMS官网快递投送情况截图1张,证明**公司已通知曙光天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
7、**公司与北京翔仪恒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仪公司)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书1份、**公司向翔仪公司支付定制开发服务费付款凭证1张、**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支付的差旅费等票据(高铁票11**计2615元、高速过路费票8**计274元、餐饮费票4**726.15元、货拉拉票据2**计1775元、滴滴票据1张189.18元、住宿费票据4**计2002.28元,合计7581.65元),证明因曙光天成公司违约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87581.61元;
8、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项目要求拆除飞控并妥善寄回通知函1份、EMS快递单1份、EMS官网快递投送情况截图1张、我方工作人员**与曙光天成公司业务对接人员***的聊天记录1份,证明**公司要求曙光天成公司将**公司提供的翔仪公司定制的飞控拆卸并退回**公司。
9、设备交接清单1张、照片15张,证明标的物上安装的飞控是**公司从翔仪公司处购买的飞控。
曙光天成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的银行电子回执、证据3、4、5、6、9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2的书面回复、证据7、8真实性不认可。
曙光天成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公司的质证意见:
1、设备采购合同书1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各项约定;
2、合作协议1份,证明设备采购合同书内容已纳入该合作协议;
3、履约通知函1份、交货及设备验收通知函(001)1份,证明双方就验收问题通过函件进行了沟通;
4、录像光盘5张,证明原、曙光天成公司及**公司就验收问题进行的面谈,并确定了后续履行事宜;
5、静态验收意见1份,证明双方在2019年5月31日对设备完成动态验收;
6、同意验收函1份、动态验收通知函(002)1份,证明**公司虽同意验收但未完成约定事项,曙光天成公司敦促其履行相关义务;
7、敦促动态验收函1份、敦促动态验收通知函(003)1份,证明经双方沟通**公司未按约定支付高原测试费用;
8、***翼高海拔靶机项目费用统计表及相关票据1组,证***天成公司已做好动态测试准备工作,并支付相关费用40余万元;
9、光盘2张,证明因**公司违约曙光天成公司只能于2019年6月21日将已做好准备工作的相关物品卸车;
10、商务群高海拔靶机微信群聊天记录1份,证***天成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将费用清单及方案发送至工作群。
**公司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证据2、证据3的履约通知函、证据5、证据6、证据7的敦促动态验收函真实性认可,对证据3的交货及设备验收通知函(001)、证据4、证据7敦促动态验收通知函(003)、证据8-10真实性不认可。
**公司对**公司、曙光天成公司提交的全部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的认证意见:本院对双方真实性均无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公司提交的证据2书面回复盖有“航天神舟飞行器有限公司科研生产计划部”印章,曙光天成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曙光天成公司提交的证据3中的交货及设备验收通知函(001)、证据7中的敦促动态验收通知函(003)仅是**公司收到的版本、形式不同,本院确认双方就上述函件存在往来的事实;证据4是在会议各方认可的情况下录制,**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确认其真实性。双方提供的其他证据需结合案件进行综合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0日,**公司(甲方)与曙光天成公司(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书》,约定:1.甲方采购乙方生产的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1架,型号5A-03,乙方负责向甲方交付满足要求的设备和技术支持服务,总价款650000元,交(提)货时间首付款支付后60天内。1.1双方合同盖章后生效,甲方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60%即390000元,高原实际飞行测试成功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报销乙方的高原测试实际费用(乙方提供相应票据),高原实际飞行测试成功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剩余40%尾款260000元,乙方收到甲方尾款后5个工作日内发货至甲方指定地点,乙方收到每笔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该笔款对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乙方配合甲方指定飞控厂家完成调试飞行。2.1乙方收到首付款后60天内具备验收发货条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验收。乙方收到甲方的首付款后60天内不具备验收发货条件且属于机体原因,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天按照合同总额的1%支付。2.2甲方负责安排验收场地,并负责验收场地的空域申请等相关事宜。双方配合在验收场地完成验收。2.3验收应在乙方发出验收通知后30日内进行,如在此期间内甲方不安排验收或因甲方原因无法进行验收的,甲方应在此期间届满后十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260000元。3.1验收方式详见附件一《高原型无人直升靶机技术指标》和附件二《支付验收标准与流程》。3.2甲方指定一位代表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视为验收完成的有效凭证。甲方应在验收前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指定代表的信息,并派该指定代表共同参与验收。3.3高原测试验收的费用:乙方参与验收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的食宿、交通费用、货物至验收地点的往返费用(运输费和保险费)由甲方据实承担,且不包括在合同采购总价内。5.3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如在甲方支付首付款后,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已支付的首付款不予退还,如不足以弥补乙方的损失,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非因甲方原因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双倍返还甲方首付款,如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实际损失。合同附件一“高原型无人直升靶机技术指标”载明的工作温度、载重、升限、速度、抗风等指标,附件二“交付验收流程与验收合格确认单”载明静态验收、动态验收的流程,附件三“其他约定(法律效力同合同正文条款)”载明:1.高原实际飞行测试(包含高原验收测试)是合同约定的内容之一。高原实际飞行之后,如果满足指标,甲方承担全部高原测试费用(报销以发票为准),且按照合同执行付款,乙方交付高原测试过的无人直升机;高原实际飞行之后,如果不能满足指标,甲方乙方各自承担一半高原测试费用(前期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一半高原测试费用,测试完成满足指标,则甲方根据实际支出,支付另一半,支出标准需经双方同意),且合同终止,乙方退回甲方全部合同付款。2.乙方负责机体部分,因机体外(如飞控、GPS、地面站等)而导致验收项目不合格以及逾期交付设备的,乙方不负责任。4.如果甲方采用乙方机体和翔仪飞控在任何项目竞标中竞标成功,竞标后订单须采用乙方公司产品。
2019年5月7日,**公司作为甲方、曙光天成公司作为乙方、**公司作为利益相关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1.甲方拟参与航天二院高原直升靶机竞标项目(发标方:军方),甲方投入资金和市场开发,乙方投入曙光5A-03机体。为了赢得航天二院投标成果,双方签订本合作协议。2.1针对此次高原靶机竞标项目(军方首次标书预定2019年8月31日前竞标完成。若军方推迟本次竞标时间,以军方实际竞标结束时间为准),甲方只能从乙方采购机体用于本次竞标活动,乙方不能将该机型卖给参与本次竞标的第三方。2.2如果甲方参与的航天二院竞标失败,本合作协议自动终止。5.甲方确认乙方与**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纳入本合作协议内。**公司作为本协议利益相关方,同时也确认于2019年4月10日与乙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书纳入本协议内并履行本协议全部条款,如有违反适用于本协议所有违约赔偿责任条款及义务。
2019年4月10日,**公司***天成公司支付首付款390000元。
2019年5月8日,航天神舟飞行器有限公司科研生产计划部向**公司出具说明一份,内容为“关于贵司提出在***地区进行‘高原型无人直升机靶机5A-03’动态验收飞行测试的需求,我方经研究决定:同意协助贵司在2019年5月8日至2019年6月10日期间协调***飞行场地。并在此期间,根据贵司实际测试时间安排,实时申请空域,确保贵司动态验收工作顺利进行”。
2019年5月22日,**公司***天成公司发送履约通知函,催促曙光天成公司尽快完成动态和静态验收交付。2019年5月24日,曙光天成公司向**公司发送交货及设备验收通知函(001号),主要内容为:1.截至2019年5月22日,曙光天成公司尚未收到**公司验收场地及空域申请等相关事宜的书面通知。2.要求**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对原合同约定事项所作出的变更要求。3.要求**公司以书面形式确认有权验收及接收合同标的的授权代表。
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8日,**作为**公司的代表,李琰玥、***作为曙光天成公司的代表,***作为**公司的代表,在***主持下召开会议,各方在会议期间有以下发言:***:“就是在6月3号出发,我就问一下,出发之前,费用由谁来付。”***:“这个我们来承担。”李琰玥:“明天晚上8点之前,我把费用明细传给**和***。”***:“那个,是这样的,两种方案,一种是打比方,因为我们这面也不是要提供发票吗,或者你看看能不能预计一笔钱,到了时候再算。”李琰玥:“不是,我按我们去过高海拔的费用给您推一个。”***:“就是说我们也要拿到票,你看看列出来以后,你是整个打包开票呢,还是说你收集这些发票再给我们呢,就是怎么结算。”***:“**,你是真没有上高海拔的经验,6月3号、4号走肯定晚了,6月1号必须要走。(飞控)调到哪里是哪,咱们一边走,一边调。***的人跟着,调到哪是哪。”**:“您再和那个冯总商量一下,他们到底什么时间开标,是10号吗?我问他安装方式同时,咱们这个也要扎实了,我们再找个时间。如果像他们所说的6月10号的话,那就像**所说的要提前,现在只能这样子了。”***:“***您的那个人,一个负责要三方通报进度,另外一个就是说,您打包给我们的票,那个是您付钱,您在那就标上,小伙子去付钱,付完钱开您的票就完了,我们再倒一次,两层的税,这个得不偿失,就不要上完了税再额外的,我收完您的钱,再开票,额外收税。”***:“我的理解,……再开票报销。”***:“不是,他那个人就直接报销了。”李琰玥:“他的意思我总结一下,就是列的清单,您跟着的人就一块出(钱)就行了,开您的票就完了。”***:“你的人在场,所有的人都在场。”***:“我会让他跟着这个项目。”***:“我再说一遍要求呀,出发前,要有出发的清单,财物清单,三方都要确定,对吧。”
2019年5月31日,**公司、曙光天成公司、**公司对标的物静态验收,**作为**公司的代表在利益相关方处签字,***作为**公司代表在甲方处签字,***作为乙方代表在乙方处签字,三方均确认验收合格。
2019年6月1日,**公司***天成公司发送同意验收函,指定***作为代表开展验收工作,其中验收场地、验收指标修改、改装费用等问题,均依照双方2019年5月27日至5月28日在曙光天成公司处开会讨论的内容为准。
2019年6月4日,曙光天成公司向**公司发送动态验收通知函(002号),主要内容为:1.截至2019年6月4日,曙光天成公司尚未收到**公司提供的高原动态验收场地的准确位置及**公司向有关部门申请空域批复的相关文件,要求**公司提供上述场地位置及相关批复文件。2.**公司是动态验收活动的主动发起方和全部动态验收费用的承担方,如**公司三日内仍然不履行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则曙光天成公司在未收到动态验收出行费用,也未收到**公司对该费用授权支付的情况下,无法继续安排出行准备工作,也无法继续配合动态验收测试工作。该通知函附有“高海拔测试行程方案及费用预算”。
2019年6月7日,**公司***天成公司发送敦促动态验收函,主要内容:1.**公司已在2019年5月27日至5月28日在曙光天成公司处,就动态验收场地与曙光天成公司业务对接人***进行了交流,***表示知晓。2.**公司已将动态验收场地的准确位置及空域申请完成情况当面口头告知曙光天成公司。3.曙光天成公司以未收到动态验收费用为由拒绝进行动态验收测试,严重违反合同约定。
2019年6月10日,曙光天成公司向**公司发送敦促动态验收通知函(003号),主要内容:1.认可双方就动态验收场地进行交流的事实,并承诺可以派出技术人员配合前往该地区,但**公司之前多次以口头告知形式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为避免**公司可能继续变更验收地点、维护其人员和财产安全,要求**公司提供动态验收场地的准确地理信息、名称及坐标位置。2.**公司的“口头告知”属于非商业沟通的无理行径,要求**公司书面确认动态验收场地的准确位置及空域申请完成情况。3.截至2019年6月10日,曙光天成公司未收到**公司关于高海拔动态验收费用预算的书面同意以及**公司何时、以何种方式将合同标的物运到动态验收场地的书面通知。
2019年6月10日,**公司***天成公司发送要求解除合同通知函,主要内容:曙光天成公司不断违背合同约定提出额外要求,并以额外要求没有得到满足为由,拒绝执行高原动态验收工作。导致该合同内容已经无法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目标已经无法实现。自发出本函之日起,依法解除设备采购合同书,并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双方确认的标的物外观图片显示,该无人直升机靶机壳体印有“***业”字样。**公司称现已过竞标时间,即便涉案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公司也无法使用标的物参与竞标项目。
2019年4月11日,**公司(甲方)与翔仪公司(乙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书,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无人油动直升机飞控XYFC-204P一套及定制开发服务,设备单价250000元,定制开发服务费80000元;乙方完成的定制开发内容以“本合同甲方(**公司)与曙光天成公司另外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中甲方所提技术指标”为验收标准;付款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乙方先行生产并交付飞控,并配合甲方指定无人直升机机体完成相应的定制开发服务,飞控在甲方指定无人直升机上完成平原调试飞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制开发服务费80000元,在甲方指定无人直升机上完成高原调试飞行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飞控款250000元;特别约定乙方应根据甲方指定无人直升机型号和曙光工程师要求做适应性改造和定制开发,以满足甲方和曙光天成公司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书》中的功能和高原动态验收标准。2019年6月13日,**公司向翔仪公司支付80000元。
**公司提交了翔仪公司出具的《设备交接单》,载明了飞控的14项部件、数量,备注飞控序列号为SN201810038R。曙光天成公司确认该飞控安装在标的物上,经核对,曙光天成公司称交接单序号13金属斜拉式减震板配有12个减震球,而非交接单载明的16个,对其他13项部件均认可。
诉讼过程中,**公司明确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构成:1.**公司向翔仪公司支付的定制开发服务费80000元;2.**公司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差旅费、交通费、货运费、住宿费共计7581.61元,系根据现有票据统计。**公司确认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为上述两项总和。
本院认为,《设备采购合同书》及《合作协议》均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对支付首付款的事实、标的物静态验收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的争议焦点是高原动态验收未能完成的原因。曙光天成公司将该原因应归咎于**公司,理由是:1.**公司提供的动态验收场地不明确;2.**公司未提供空域申请的相关文件;3.**公司未确认高原测试费用;4.**公司未履行高原测试费用的支付义务。关于理由1,曙光天成公司发送的动态验收通知函(002)附件“高海拔测试行程方案及费用预算”中载明测试地点“青海******九院测试基地”,后发送的敦促动态验收通知函(003)认可了**公司告知动态验收场地的事实,并已同意派员前往,表明**公司已履行安排验收场地的义务,曙光天成公司此后要求其提供准确坐标位置的理由缺乏依据。关于理由2,**公司提供了航天神舟飞行器有限公司科研生产计划部出具的说明,表明**公司已为空域申请进行了相关工作,曙光天成公司在敦促动态验收通知函(003)中未否认**公司口头告知空域申请的完成情况,只是要求**公司再次以书面确认,而合同仅约定**公司负有申请空域之责,至于是否需要告知曙光天成公司,以及以何种方式告知均无明确约定。再者,合同3.3条约定曙光天成公司参与验收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如因**公司未尽到安排验收场地、空域申请等义务,导致曙光天成公司额外支出的验收费用将由**公司承担,反而对**公司更为不利。因此,曙光天成公司要求**公司对空域申请的详细情况进行书面确认缺乏依据。关于理由3,合同附件三对高原测试费用有“支出标准需经双方同意”的表述,但就何时同意、以何种方式同意等内容未作约定,合同亦未将确认费用支出标准作为高原测试的前提条件。在2019年5月27日至5月28日的会议中,***有“出发前三方都要确定财物清单”的发言,因各方在会前未确定会议议题、会后未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加之口头表达的不确定性引发了双方的争议,现无法确定***提及的财务清单与本案的费用标准是否具有同一性,各方亦未进一步明确财物清单不能确定的后果,故该发言不足以变更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仍需以合同作为履行依据,故曙光天成公司的理由缺乏依据。关于理由4,合同附件三约定双方前期共同承担一半高原测试费用,结合合同1.1条的约定,**公司支付该一半费用的期限为高原实际飞行测试成功前,即**公司在测试路途中支付费用亦不违反约定,却无法推断出**公司必须在高原测试出发前支付费用这一结论。李琰玥、***在2019年5月27日至5月28日的会议中对费用支出方式提出了意见,却未明确要求**公司预先支付费用。况且,合同未赋予曙光天成公司在**公司未预付费用时享有拒绝高原测试的权利,故曙光天成公司提出的该理由没有依据。
总之,曙光天成公司将高原动态验收未完成的原因归于**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存在违约事实,现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院确认案涉合同已于曙光天成公司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函之日,即2019年6月11日解除。合同解除后,曙光天成公司应当退还**公司已支付的首付款390000元;因标的物尚在曙光天成公司处,曙光天成公司不再负有交付义务;标的物上安装的飞控设备是**公司向翔仪公司采购,非合同标的物的组成部分,曙光天成公司庭审中同意配合**公司拆除设备,**公司亦同意派人前去拆除并自行取回,故飞控设备的返还方法以**公司自行拆除、取回,且曙光天成公司应当予以配合为宜。
关于经济损失,现有证据显示,曙光天成公司首次表示无法配合动态验收测试工作是在其发送的动态验收通知函(002号)中,理由为**公司在限期内未支付动态验收费用,本院在前文已分析曙光天成公司的理由没有依据。根据2019年5月27日至5月28日的会议,曙光天成公司明知当时已处于验收期限紧张状态,却仍在通知函中提出与约定不符的要求,其行为本身存在过错,应当对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曙光天成公司提供照片、光盘等用以证明积极履行合同的事实,但该部分证据显示的形成时间为2019年6月21日,已超出标的物的交付期限,其主张不能成立。**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支出的定制开发服务费80000元是为履行本合同,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公司提供的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但**公司为履行合同必然有该部分费用支出,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翼飞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曙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签订的《设备采购合同书》自2019年6月11日起解除;
二、被告天津曙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翼飞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90000元;
三、被告天津曙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翼飞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3000元;
四、被告天津曙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书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原告***翼飞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拆除、取回案涉无人直升机上安装的XYFC-204P翔仪飞控设备一套;
五、驳回原告***翼飞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7元,由原告***翼飞翔航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元,由被告天津曙光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 超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月
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