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521民初3088号
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邵阳市第二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龙山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00MA4QF2GB7W。
法定代表人:孙清良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达世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正红盛源(湖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正红盛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市开发区昭阳大道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567853262H。
法定代表人:唐小红
委托代理人:肖祥平(特别授权),系该公司职员;
曾酌理(一般代理),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正红盛源(湖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32元,减半收取11316元,由原告邵阳市规划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鹏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 李 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