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26民初1005号
申请人:衡阳市天朗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华源建材市场A-13栋201-22。
法定代表人:李华,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武松,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光,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祁东县风石堰镇紫冲村5组。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衡阳市天朗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市天朗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201.6元。申请人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天朗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华韵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201.6元。
案件申请费1071元,申请人衡阳市天朗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书剑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唐奇奇
书 记 员 刘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