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天朗建材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衡阳市天朗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3财保10号

申请人: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苏仙岭街道苏园东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志强,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娟(实习),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市天朗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天朗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就本案财产保全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DM20204310000000××××),保险责任限额为70000元(保险期间自2020年12月30日零时起至2022年12月29日二十四时止)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情况紧急,申请人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衡阳市天朗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湖南恒东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肖贤技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黄丽琴

书 记 员 李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