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104民初2225号 原告:***,男,198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男,1981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原告:***,男,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内蒙古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隆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