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16执43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傅晓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昌天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董家窑紫金城4号楼4-1-403。
法定代表人:詹珊珊。
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昌天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1月13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34895.83元,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天姗科技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经财产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南昌天姗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南昌天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申请人成都安可信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蒋 尧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牟剑峰
书 记 员 杨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