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尔寿化工(上海)有限公司

上海信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20民初10092号 原告:上海信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胡桥八桥路708号A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飞舟路16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信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加工产品。2020年2季度起,先后有多个合同产品在验收合格后,原告按正常程序电话通知被告***要求送货,被告一直不予接收,告知原告待通知发货后才能发货。因货物堆积,占据原告生产车间,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秩序。在多次电告和书面催告无果的情况下,堆积的货物不断增多,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原告不得不投入资金专门搭建了室外雨棚、购买专用设备、增加看管人员,来处理上述已加工完成而被告不予提取的产品,这给原告带来经济和管理负担。故诉请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合同号2033360804,合同号2033360826和合同号2033360882因货物逾期提货所产生的保管费用219,6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误工费、调查取证费、检测费等相关费用。因原告公司注册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故原告选择以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涉合同均规定适用《***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一般采购条款和条件》(以下简称《一般采购条款》)。《一般采购条款》第20.1条约定,“如果存在争议……***采购处所在城市的法院拥有专属管辖权”。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对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公司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采购条款》第20.1条对于管辖的约定不明确,无法依据该条款确定管辖法院,应适用法定管辖的规则。案涉的采购订单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原告作为承某,是履行义务一方,原告所在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所在地为上海市奉贤区,故本院具有管辖权。被告的上述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