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5民初44503号之二
原告上海苏尔寿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丰原福泰来聚乳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沪0115民初44503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安徽丰原福泰来聚乳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7,451.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对相应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原告已撤回本案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应当解除本案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安徽丰原福泰来聚乳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37,451.39元的冻结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源超
书记员 梁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