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4367号
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花园村内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AR4CX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27595404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7元,保全费466元,合计诉讼费923元,由原告***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