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02民初2364号 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明谭路以东、二号路以北、月溪路以南建材陶瓷市场配套区B3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307682683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 被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27595404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4月17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程计钦 书记员王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