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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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02执13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27595404-Q。
法定代表人:沈兴强。
委托代理人:滕义富、梁超,上海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男,1977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两被执行人对(2019)浙0402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浙江汇能空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即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货款73567.37元,支付违约金148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存款,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4364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的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查封手续,但该车辆下落不明,尚未实际扣押到案,无法进行司法处置;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21年04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1年5月20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2021年8月1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137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锦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朱益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