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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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3民初2126号
原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华路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727595404Q。
法定代表人:沈兴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超,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义富,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男,1979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蒋一平,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
原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蒋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浙江恒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枭
二O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陈晓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