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上法执字第5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贡鸿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15)上法执字第5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