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15执548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38XXXX),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62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政府东配楼21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16275.1元及案件受理费1313元,共计11758.1元。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1758.1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大民(商)初字第161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化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红双环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