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106民初1294号
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聚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
负责人:***。
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电力公司郑州供电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河南省某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7,86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