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

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92民初13213号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大马路87号之一第二层(部位:22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申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州原创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