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21民初2919号
原告: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2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大方县新兴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新铺村(火电厂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大方县新兴建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0.00元,由原告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