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

黄某与遵义某某锅炉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302民初19939号 原告:黄某,男,汉族,1977年4月2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安达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至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某某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 。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92年3月17日出生,地址黑龙江省。 原告黄某与被告遵义某某锅炉有限公司、重庆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2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对原告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 本院预收案件受理费22332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黄某17312元,原告黄某自行承担5020元(减半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