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

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遵义坤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3执恢126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延安路**。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国生,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坤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旺草镇萝柏村/div>

法定代表人:刘卫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锡坤,男,196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桐梓县,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永庆,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坤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坤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达成了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遵义坤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184,844.80元,遵义坤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30日前支付60,000.00元,于2021年11月31日前支付60,000.00元,余款64,844.8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二、若被执行人遵义坤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在上述期限内支付,则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支付金额全部申请强制执行,并由遵义坤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限公司向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0元,若遵义坤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限公司按以上期限支付了款项,则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该违约金30,000.00元;三、本案执行费2,673.00元,由遵义坤红农业产业化经营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绥民初字第1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刚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骆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