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326执411号
申请执行人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61374883Q。
法定代表人徐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贵州务川东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务川自治县大坪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322018078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9)黔03民终529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受理了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务川东升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遵义朝宇锅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合法处分,应当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326执4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