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7368号
原告:山东华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元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信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兆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华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信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原告山东华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83元、保全费1942元,由山东华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海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