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财保633号
申请人:山东华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元姣,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雅,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信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徐兆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84362.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对其保全申请,申请人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该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载明担保金额为284362.4元,保函有效期自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至保全损害之债的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华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世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4362.4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942元,由申请人山东华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徐艳艳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孔祥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