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29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4)浙0424民初432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363498.64元;二、被执行人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乙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乙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乙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乙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乙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乙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并扣划2740元,在扣除诉讼费和执行费后已全部发放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涉及其他案件,部分账户已被冻结,本案已采取轮候冻结措施;部分账户有极少量存款,不具备执行价值。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5年7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乙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乙高消费。本院已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乙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
2025年12月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案的执行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浙0424执2942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法官助理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