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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浙江秦兴建设有限公司;郭在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浙0424执9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被执行人:丙。 申请执行人甲与被执行人乙、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浙0424民初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9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表示执行标的中的149781元双方已达成协议,不再本案执行过程中主张。本案扣划被执行人乙名下的银行存款159586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于2025年3月26日查封被执行人乙名下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中瑞国际广场5幢1150室、1152室的房屋,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御珑湾4幢1单元3001室,位于海盐县沈荡镇聚升路72号百合园8幢03室的房屋;本案于2025年4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乙配偶丁名下位于平湖市广陈镇春风江南里213幢3单元602室的房屋,上述房屋均设有抵押,抵押金额高,本案暂不予处置。本案于2025年5月27日查封被执行人乙名下浙FA77**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被本院冻结的银行账户中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无有价证券、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截至2025年9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309367元,本案执行费9300元被执行人未交纳。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且拒不履行的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采取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执行。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25)浙0424执935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