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辖终3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九合园A座2门101-4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61号院内平房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19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