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02执异146号 异议申请人:***,男,196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长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北辰经济技术开发区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九合园A-2-101-4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171号院内平房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河东区人民法院对(2018)津02民终字778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之日起,至今未向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及***发出立案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通知书,因此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及***不存在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抗拒执行的行为,且申请执行人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将***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向河东区人民法院申请对***的限制高消费;根据天津市供销合作总社文件《市供销社关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于2016年9月28日任天津市供销社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董事长、经理,不再担任天津保鲜物流有限公司的经理职务,故与保鲜物流所管理的包括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在内的企业已无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多次到工商部门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因被申请人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自然人股东不配合等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异议申请人***已于2016年9月28日离职,故不应对离任后的纠纷承担责任,***申请河东区人民法院解除对***的限制消费令并移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审理查明,异议申请人***仍为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津0102民初2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360482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判决后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12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津02民终77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天津芯缘君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1360482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现在该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仍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在2019年4月24日对被执行人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积极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给付完毕。本院对被执行人天津重方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做出限制消费令符合法律规定。***所提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