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兵1301执29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兵团第十四师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执行标的7229829.55元。现已执行到位607228.29元,剩余案款122601.26元申请执行人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玉韫金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剩余案款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兵1301民初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