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兵1301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宏志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宏志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宏志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无车辆,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1286182.57元,未结标的额1286182.5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