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兵1301执205号‏ ‏‏ ‏申请执行人: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新疆宏志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宏志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宏志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使用权、工商登记、证券、银行存款、无车辆,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1286182.57元,未结标的额1286182.57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反馈了执行情况,听取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