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1301民初37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和田市皮山县。
被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昆玉市225团民航新村1小队6-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佰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原告***与被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劳务费及货款未核对清楚,需补强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新疆昆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348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