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81民初3423号
原告:湖北明群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里河社区九组13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街道办事处工业园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永阳大道4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明群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德乐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湖北明群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明群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明群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湖北明群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