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381执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永阳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670359012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十里办事处三合村喻家湾,系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湖北齐圣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工业基地城南工业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381585490518B。
法定代表人:杨能先,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湖北齐圣橡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水市天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8)鄂138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