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肇庆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粤0105执17777号 肇庆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23)粤0105民初6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肇庆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某有限公司与肇庆市某有限公司、某有限公司、佛山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执行内容:支付50000元及利息24554.11元、迟延履行金,合计524554.11元,执行费:7645.54元。 经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支付500000元,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余执行请求放弃并予以确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交本案执行费人民币7400元,本案执行内容已足额执行完毕。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2023)粤0105执17777号执行案已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