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粤0606民初30360号
原告:游某,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系该公司的员工。
被告:龙某,男,198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游某与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龙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游某及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龙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
一、劳动仲裁情况:游某于2024年8月28日将某公司、龙某列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龙某于2024年5月7日向游某出具《工资欠条》为由不予受理。
二、原告游某的诉讼请求:某公司、龙某向游某支付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11月16日的工资差额3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公司、龙某承担。
以下是原告游某与被告某公司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
一、某公司承包了某项目的工程,将其中劳务部分的工程分包给了案外人茶陵某有限公司,茶陵某有限公司又把该部分劳务项目转包给龙某,然后由龙某雇请游某,代某游某的工资。
二、游某举证的手写文本上记载的“支数40000元”是指已支付的款项,该款项是某公司代付的。龙某于2024年5月7日出具该手写文本后,某公司及龙某均未向游某支付过手写文本上记载的欠款。
本案中,双方举证及本院认证如下:
一、原告游某提交了以下证据:1.佛顺劳人仲不字[2024]218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复印件、送达回证复印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收件回执复印件、仲裁申请书复印件;2.手写文本复印件。
二、被告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茶陵某有限公司企查查信息截图打印件。
原告游某及被告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本院均予以采信。
三、被告龙某没有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8月21日,某公司在甲方(发包方)加盖合同专用章,茶陵某有限公司在乙方(承包方)加盖公章,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某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劳务工程发包给乙方。
茶陵某有限公司承包上述劳务工程后,把该部分劳务项目转包给龙某,然后由龙某雇请游某工作,由代某游某的工资。
2024年5月7日,龙某签名出具手写文本,载明:某项目,15、16、17、8、9栋标准层打点,附1打点,总工资75000-支数40000元,余35000元(叁万伍仟整)。
上述手写文本上记载的“支数40000元”是已支付的款项,该40000元已付款项由某公司代付。龙某出具该手写文本后,某公司及龙某均未向游某支付过手写文上记载的欠款。
庭审时,游某陈述:上述手写文本上记载的75000元包含了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的工资,游某与龙某约定工资按平方数计算,游某是做内墙抹灰的工作,一个平方1.5元,核对平方数后总工资是75000元,扣减已付款40000元后,还欠35000元未付。
本院认为,依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本院对龙某雇请游某工作,截至2024年5月7日尚欠游某35000元工资未付的事实予以确认。游某诉请***支付尚欠的工资35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游某另主张某公司亦应承担工资欠款的清偿责任,因某公司将案涉工程分包给茶陵某有限公司后,茶陵某有限公司将其中的劳务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龙某,故某公司应对龙某欠游某工资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龙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游某支付工资差额35000元;
二、被告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原告申请免交),本院准予免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