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冯某某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川0903执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财富中心华晨世纪中心商业区2号栋1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81357545J。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216号3单元7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7********。 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依据惠州仲裁委员会(2023)惠仲案字第621号、62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垫付工人工资款324900.8元及利息、律师费25000元、仲裁费1087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550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如下工作: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 现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本院依法扣划40654元,其中支付本案执行费555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佳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35104元。网络资金及银行账户已于2024年1月5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3.依法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香林北路36号正黄·金域央墅4栋2单元7层1号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川(2021)遂宁市不动产权第0058691号】,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处置上述不动产提出执行异议,待异议程序处理完毕后再行决定是否处置。 4.调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财产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遂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无公积金缴纳信息。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财产线索可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惠州仲裁委员会(2023)惠仲案字第621号、621-1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