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282民初9536号
原告:杜某某,女,1947年3月8日生,住宜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宜兴市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某某,男,1979年1月4日生,住宜兴市。
被告:宜兴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负责人:史某某。
本院于2024年6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吉某某、宜兴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杜某某于202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现杜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2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鉴定费3060元,由杜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谈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