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426民初1094号之一
原告:某镇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全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全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农牧业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某某建设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满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百合西区。
被告:虞某,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乌丹路启东市场胡同。
被告:闫某,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敦套海镇新城居委会一巷。
被告:史某,男,1979年4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向阳街。
被告:赵某,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蒙古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被告:张某,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被告:王某,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被告:杨某,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
原告某镇政府与被告某某农牧业公司、被告某某建设公司、田某某、虞某、王某、杨某、闫某、史某、赵某、张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镇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镇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