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802民初11327号之一
原告:上高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朝阳北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306075775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文化南路玉景园小区5号楼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782075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上高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上高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高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高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50元,由原告上高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