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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晋中市公安局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702民初2606号 原告:郝某某,男,汉族,1987年6月12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中市公安局,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408000127108002。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奇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街道办事处航宇路社区文化南路玉景园小区5号楼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577820759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族,男,1984年2月15日生,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汇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与被告晋中市公安局、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晋中市公安局、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郝某某撤回对被告晋中市公安局、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945.1元,减半收取8472.55元,由原告郝某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