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内0721民初618号之五
本院于2023年8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内蒙古修刚畜牧有限公司、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阿荣旗农牧局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内072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内0721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9页第25行“案件受理费59,226.27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9,613.14元”。第69页第26行“案件受理费107,556.72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3,778.36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