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12957号
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88元,减半收取546.44元,财产保全费527.15元,由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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