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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09民初12957号 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智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2.88元,减半收取546.44元,财产保全费527.15元,由原告重庆某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1-